为贯彻落实
一、背景
受多种因素影响,我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下文简称严重患者)逐年增加,至今年4月底止,我市登记在册的严重患者8185人,特别是近年来严重患者肇事肇祸事件甚至命案发生,成为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隐患。2015年云浮市发生多例严重患者肇事肇祸命案,位居全省第一位(其中罗定发生2例),严重影响我市平安稳定及和谐罗定的建设。而目前救治救助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基础排查监测工作机制不完善,精神卫生救治救助能力不高,救治救助体系不完善,监护责任落实难,存在漏管失控等。
二、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习近平、孟建柱等中央领导以及胡春华、林少春等省领导同志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主动适应新形势、新常态,切实增强忧患意识、责任意识,以防控风险为着眼点,下大力气破解难题、补齐短板,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的工作部署。
三、目标任务
对辖区严重患者要实现应知尽知、应治尽治、应训尽训、应护尽护、应保尽保、应助尽助,对救治救助工作经费实现应支尽支,对专业机构建设实现应建尽建;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患者因疏于救治管理而伤害自身或危害社会,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
四、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罗定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成立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推进和指导全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各镇(街)参照执行,对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成立领导小组,并于
罗定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
组 长:梁坚华(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副组长:关宇棠(副市长、公安局局长)
覃建新(副市长)
成 员:陈海林(市委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
陈志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谭玉珍(市财政局党组成员)
陈创基(市综治办副主任)
郑锦文(市公安局副局长)
梁 伟(市人社局党组成员、工会主席)
许华震(市发改局副局长)
张 胜(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刘 越(市人民法院副院长)
谭世立(市司法局副局长)
陈 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刘坤南(市残联副理事长)
邓 敏(团市委副书记)
陈建玲(市妇联副主席)
朱天艺(市民政局副局长)
陆 军(市卫计局党组副书记)
肖华清(市第三人民医院院长)
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计局,由市卫计局陈志华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综治办陈创基、市卫计局陆军、市公安局郑锦文、市财政局谭玉珍、市民政局朱天艺、市第三人民医院肖华清同志担任。
五、落实责任
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结合部门职责,细化目标任务,制定政策措施,加强衔接配合,共同推进全市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和服务网络建设。各相关部门要将严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作为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生命安全的民生、民心工程,作为深化平安罗定创建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紧迫感,尽职尽责、齐抓共管,协同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患者不因得不到救治,不因疏于救治管理而伤害自身或危害社会,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市综治办建立严重患者肇事肇祸命案月统计上报和责任倒查机制,对每一起患者肇事肇祸命案严格落实责任查究,对因监管不到位、监护不负责、救治不及时、救助不落实等导致命案发生的地方、单位和个人,该约谈的约谈、该通报的通报、该追责的追责、该实施综治“一票否决权制”的坚决一票否决,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职责分工
全市要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组织协调,卫生计生、公安等部门履职尽责、齐抓共管的严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格局。
综治办、综治维稳中心:将此项工作纳入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内容,组织协调严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
卫计局、第三人民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将此项工作纳入精神卫生规划,组织患者基础筛查、甄别诊断、集中收治、跟踪随访、个案管理、应急医疗处置、院内康复等工作,推进精神卫生机构和队伍的建设,开展监督、检查、评估和技术指导。
公安局、派出所:开展对高风险患者的排查管控,对肇事肇祸案事件制定应急预案、快速妥善处置,对肇事患者进行临时性约束;处置、通报患者肇事肇祸案件情况。
司法局、司法所:将此项工作纳入特殊人群专项组重点工作内容,做好基础摸排、司法鉴定、司法救助、法律援助等工作。
发改局:将精神卫生能力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精神卫生建设项目立项和审批,制定和调整精神卫生服务价格政策。
民政局、社会事务办: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条件的严重患者家庭纳入低保和医疗救助,做好流浪乞讨患者和疑似患者的救助工作。
人社局、合医办: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扩面工作,均衡适当提高严重患者医保待遇水平,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为康复后有劳动能力的患者提供就业帮扶。
财政局、财政所:落实严重患者救治救助相关保障经费,做好救治救助费用审核拨付和监督检查工作。
残联:负责依法维护精神障碍患者权益,社区精神康复机构建设和管理,做好社区、家庭康复训练服务管理和宣传等工作。
团市委、团委:负责健全完善志愿者组织参与严重患者救助帮扶等政策措施的落实。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七、工作措施
(一)大力推进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全覆盖
1、加强排查监测,实现应知尽知。市综治办统筹协调、公安局牵头、卫计局、民政局、司法局,团市委、残联、妇联等部门共同参与,建立健全严重患者基础摸排,风险分级、动态管控、预防处置的一体化、信息化监控体系。按照“镇街不漏村居、村居不漏户、户不漏人”原则,以镇(街)为单位,组织对疑似严重患者日常排查发现,摸清基础信息(包括身份,监护人、亲属、单位、异常史、肇事肇祸史、办理医疗保险、精神医学诊断以及危险程度等),逐一登记建档,建立严重患者救治救助服务管理系统。
2、做好分类收治,实现应治尽治。按照“属地管理,分类集中”原则,采取鼓励、引导等措施对严重患者集中分类收治。第三人民医院负责收治高风险但尚未发生肇事肇祸行为的严重患者及流浪乞讨和优抚对象中的患者。对高风险严重患者的送治由监护人负责;监护人无法送治的,由村(居)委负责,派出所协助。患者一般疗程结束后,经医生综合评估,病情稳定或痊愈的,由监护人接回;监护人无法接回的,由村(居)委负责接回并落实监护,确需继续住院治疗的应延长疗程。流浪乞讨中严重患者由城管、派出所负责送治,社会事务办和民政局协助。优抚对象中的患者由监护人送治,监护人无法送治的,由村(居)委会负责送治、派出所协助。患者病情稳定或痊愈后由民政局实施救助服务。鉴于我市目前无公安局主管的强制医疗场所,市将对市第三人民医院两个病区进行改建,以达到强制医疗场所的条件,负责收治发生肇事肇祸事件的患者,对肇事患者采取临时性约束措施。肇事肇祸患者由市公安局原则上在事发2日内向市检察院提出强制医疗意见书,市检察院原则上在3日内向市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市人民法院原则上在7日内依法出具不予强制医疗或强制医疗意见,并告知定点收治医院、患者的监护人及患者所在地派出所、村(居)委。
3、落实全程康复,实现应训尽训。按照“功能训练、全面康复、融入社会”的康复治疗基本原则,以定点医院为重点、社区为依托、家庭为基础,构建医院、社区、家庭“三位一体”的康复模式,最大限度地帮助患者恢复因病受损的生活、劳动和人际交往能力。市第三人民医院应设立精神康复科,为患者提供有针对性的康复治疗;条件充许者应设立日间医院,为刚出院患者提供向社区或家庭过渡的康复衔接服务。市残联负责建设社区精神障碍康复机构,整合现有康复资源,承接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转介的患者,开展自我照料、家居生活、人际交往、职业技能等方面的康复服务。到2020年全市所有镇(街)建有精神障碍社区康复中心。各镇(街)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社会组织、志愿者组织开展康复工作,实现城市社区有康复需求的居家患者享有社区康复服务,农村居家患者享有定期上门康复服务。支持家庭康复,倡导患者监护人、协助监护人及患者家属与医院、社区康复机构的良性互动,鼓励医疗机构组织对监护人、协助监护人的相关培训,共同提升患者康复成效。
4、完善监控机制,实现应护尽护。2016年底前,建立健全“综治组织协调、职能部门尽责、财政全额保障、村居监督管理、家庭主动承担、社会自愿参与”的严重患者监护工作机制。对严重患者逐一落实监护人、协助监护人制度。监护人依法律规定确定,家庭有监护能力的,监护人由家属担任,家庭无监护能力的,由村(居)委会或者单位落实监护人;监护人失去有效监护能力的,应及时变更、落实新的监护人。协助监护人由村(居)委确定,在村居干部、民警、医务人员、志愿者等人员中选择,按照每2名协助监护人为一组、每组协助监护不多于30名严重患者的原则。鼓励精神卫生个案团队对高危险患者配合管控,纳入协助监护人队伍。监护人、协助监护人确定及变更后均需报镇(街)综治维稳中心、派出所和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备案。监护人要做好日常督促患者服药、定期复诊和居家康复工作,及时报告患者异常危险行为。协助监护人每月至少走访一次,认定患者危险倾向,检查患者服药情况。建立严重患者定期随访、日常监护情况记录和年度责任落实评估制度,作为兑现监护责任落实补助的基本依据。
(二)全面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政策保障
1、提升医疗保障,实现应保尽保。人社局加大严重患者在医疗保障力度,扩大精神障碍门诊特定病种,将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6种严重精神障碍纳入门诊特定病种范围,取消门特起付线,按同等级别住院支付比例报销,严重患者救助医疗费不纳入各类医保机构当年总额预付结算指标之列。精神病患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按照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规定分别保持在85%和75%以上。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对参保患者经基本医保支付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大病保险制度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严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后仍然困难的,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按规定优先给予医疗救助,对因本地医疗条件所限需要异地转诊的,异地长期居住的参保患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参保的同级别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报销,推进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全面实现省内异地就医“一卡通”直接结算。
2、健全救助机制,实现应助尽助。民政、人社、残联等部门各负其责完善适合精神障碍诊疗特点的社会救助制度。民政、残联部门负责将严重患者纳入残疾人管理,依自愿原则对患者办理发放残疾人证。民政局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严重患者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畴,并对纳入低保范围的严重患者予以参保资助,实现应保尽保。对于无法查明身份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和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者所欠急救费用,先按有关规定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支付,不足部分由医疗求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予以解决;对无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能力的患者,纳入特困供养;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患者,遵循“先救治、后甄别”原则,送至市第三人民医院诊断和救治;对病情稳定经甄别符合生活无着的乞讨流浪人员救助条件的,由救助管理机构提供相应救助;对查找不到居住地的慢性期患者或经急性期治疗缓解后查找不到居住地的患者,转入精神康复机构或精神病人福利机构分类安置;对不符合低保条件但确有困难的患者,通过临时救助措施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人社部门做好符合政府全额资助条件的患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管理工作;帮助、扶持康复后有劳动能力的患者创业,探索设置公益性就业岗位提供给就业困难的康复者,促进平等就业,防止就业歧视,维护患者合法劳动权益。
3、加大财政投入,实现应支尽支。在用足现有政策下,切实保障严重患者救治监护所需经费,市财政给予有力支持,纳入预算安排,做到专款专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入严重患者救治救助、贫困患者救治、患者康复性庇护就业等工作。
(1)落实救治救助工作经费。患者收救治所产生的医学诊断、精神医学鉴定(司法鉴定)、送治费用(按送治一个患者不低于500元的标准对相关护送人员予以补贴)由市财政统筹解决。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残疾人保障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司法救助等条件的患者,按程序办理有关救治救助资金申请;其救治救助费用按规定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由财政予以补助。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居家患者提供随访管理和服务,所需经费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范畴。精神卫生机构开展患者危险性评估、点对点技术支持和人员培训、应急医疗处置等,所需经费从重大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安排。
(2)保障监护补助资金。市建立严重患者监护责任落实补助机制,所需资金由市财政统筹解决。对高风险患者的监护人、协助监护人分别予以每人每年不低于3000元、600元的补助,对一般性患者的监护人予以每年不低于1000元的补助。补助在年初先行发放一半,年底对患者未发生肇事肇祸行为、且监护责任落实评估合格的再发放另一半。以市为单位建立监护责任落实补助申报程序,一般由监护人和村(居)委申报、派出所核实、镇(街)综治维稳中心审核、市综治办审批。
(3)对工作经费予以支持。市财政每年安排卫生计生专项资金,在现有卫生计生专项资金中适当调整增加精神卫生防治经费,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切实落实好精神卫生防治所需经费,重点补助严重患者集中收治及精神卫生防治机构建设等工作;市财政将监护责任落实补助纳入市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中统筹予以支持,并将其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
4、夯实基层基础,落实应建尽建。
(1)加快推进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加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住院床位、门诊建设和综合医院精神科建设力度;到2020年底,全市精神科编制床位数达到每十万人口不低于28张。市依托市第三人民医院挂靠建立市精神卫生中心,统筹精神卫生防治管理、技术指导、人员培训、信息管理、流行病学监测等工作,并采取措施改善医疗环境。配齐医疗设备,提高人员素质,组建多功能个案管理团队。
(2)推动肇事肇祸患者强制医疗场所建设。市公安局和卫计局要联合推进强制医疗场所建设,规范强制医疗人员的诊断评估、治疗、康复、看护及强制治疗后的随访与救助等工作流程。2016年底前,在市第三人民医院设立强制医疗专区,保证对肇事肇祸严重患者予以救治管理。
(3)加强精神卫生人才培养。政府对卫生医疗机构引进和培养专业人才予以大力支持,切实解决精神科医师短缺问题,完善精神科医师规范化培养制度,采取定向培养、委托培养、转岗培训、拓展培训等方式,尽快补充精神科医师。到2020年底,每10万人口精神科执业(助理)医师数量不少于3.8人,每个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配备1名专职精防医生。